机械-药品包装领域“包装法律”不容忽视(下)
药品包装与反不正当竞争 在药品包装及药品广告宣扬中,不正当竞争行动是应当努力规避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着名称、包装、装潢,捏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使用虚假的文字说明,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均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95年,“巨人”公司生产了1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相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并在其产品宣扬册中称:“听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巨人被判赔200万元。 包装设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经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或背背《产品质量法》规定等,均应承担法律责任。2003年4月7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长沙1些超市销售的“丹兰牌降火葛根粉”、“丹兰牌降脂蕨根粉“进行了查禁。前者在包装盒上显著标明有“降火”功效,在包装盒或说明书上却找不到任何证明产品此功能的正式批文。后者宣称有“降脂”功能,却1样提供不了卫生部门对此功能的批文(见《3湘都市报》2003年4月8日报道)。笔者在药店见到1种最近在电视台频频亮相的“性保健品”,在1尺见方的豪华包装里,却只嵌着40粒小小的药丸。在营销人员无奈的介绍下,笔者也只好摇着头走开。 药品包装与国内法规及国际标准 我国《药品管理法》设“药品的包装和分装”专章,对药品包装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药品包装之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忌讳、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2000年颁布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21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23号令)对药品包装也作了详细的规定。2003年3月,湖南省有关执法单位曾对国内某知名保健药品“××金”暂扣下柜,因其药品包装未按法律规定标示有关内容。 我国中医药有数千年的发展史违法强拆后如何赔偿,却未能大范围进入欧美市场,除生产工艺陈腐及欧美国家对中医药的某种偏见外,药品包装未能很好地实行国际标准也是重要缘由。出口中医药包装必须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规。如新加坡把黄连、川芎等列为有毒物,含有这些成分的中药被制止进口;对含铅、铝的中医药,铅含量必须少于15ppm,铝含量少于20ppm;美国对有关朱砂、水银、砷等重金属成分的中药也制止进口和销售。 据了解,加拿大卫生部就加强对中草药及其产品的管理,拟定了《食品药物安全管理法》、《药品辨认编号管理法》等1系列法规。规定任何有治疗效果的产品都应按药品对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上市,所有中草药产品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申领药品许可证,即药品辨认编号管理许可证。另外,美国农业部最近也对包括中草药在内的所有进口产品的包装做出新规定,所有纯木材包装材料都要经太高温薰蒸或防护剂处理,否则所有运来的货物,将1律谢绝入关。法国对木材包装的法规更加严格,规定所有进口的产品都不准使用木材包装。 美国FDA,即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针对药品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并且规定了所有与药品有关的材料均需经临床科学检验。药品标签内容不但必须包括药品的用途,特殊人群(如儿童、孕妇等)使用的注意事项、剂量说明、使用方法和时间等,还要标明药品的副作用,忌讳症及其疗效,任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标签都被认定是“假标签”,是严重背背联邦法律的行动。而要做药品的广告或提供相干的宣扬资料,其内容必须和标签内容完全相同,不得有任何其他未经批准或超出标签范围以外用途的资料。明显,这些法规的实行对我国中药在北美市场上的销售产生了1定的影响。 药品包装与环境保护 发展绿色包装,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延续发展,是当今全球关注的热门问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关税壁垒在逐步消除,但技术壁垒、环境壁垒却在日渐构成。1999年1月,ISO的绿色环保标志(EL)开始在全球实行拆迁协议已签字还能反悔吗。 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正限制过度包装并出台许多相应法规。例如英国就对商品包装的复杂豪华程度依照1定的比例予以限制,对超出标准者重罚。以此促使商家简化包装,以利于环境保护。在我国,也应出台1部“绿色包装法”,其中应包括对药品包装之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保障之规范等。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在对我国医药包装进行技术设计的同时,也关注其不可规避的法律问题,促使其遵照游戏规则,对促进我国药品包装业乃至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及本身抵抗风险的能力,都是有百利而无1害的。